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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舱不满载'的损失承担

         

摘要

@@ 原告 上海C轮船公司(简称C公司)rn被告 宁波J物流有限公司(简称J公司)rn案情回放rn2006年12月22日,C公司与J公司以传真形式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C公司为出租人.J公司为承租人,由C公司所属"WH"轮装运4300吨焦炭自连云港到南通或张家港永泰,受载日期为同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运价为人民币82元/吨,运费计算方式为"按装港交接数计收运费.若备货不足4300吨按4300吨计收运费,超过按实计(船方原因除外)".另合同特别条款第8条约定,发生合同纠纷,诉讼地在装卸港海事法院,由原告选择,律师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9条约定,合同手改部分无效.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船检》 |2008年第7期|92-93|共2页
  • 作者

    张亮;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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