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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迟延出运的赔偿范围

             

摘要

案情回放原告:L控股集团被告:G货运代理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3月委托被告代理出运一批货物至意大利,约定航期为3月24日。但因被告拼箱等原因致使海关查验扣押货物,导致货物迟至4月21日才出运。为避免损失,原告按海外客户需求以空运方式两次补发部分货物至意大利。第一次空运产生费用人民币274540元,第二次空运由被告主动承担且未收取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过错已造成原告损失。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74540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船检 》 |2009年第7期|108-110|共3页
  • 作者

    汪洋;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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