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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正> 当事人: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元所"),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中路509号建银大厦30楼,法定代表人黄印能;何威明,男,40岁,住所为广州市同和里7号地下;曾妍,女,37岁,住所为广州市东山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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