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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以《民法典》第552条为分析对象

     

摘要

《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是对社会经济活动制度需求的充分回应,也是司法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的立法体现.但由于两者表现形式的相似性,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并不清晰.从解释论视角来看,两者实然层面的意思表示区分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为主的解释路径,同时限缩目的解释中利益标准的使用范畴,探求行为人规范的意思表示,适当放松"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认定要求.就形式要素区分而言,存在形式要求、成立方式、当事人地位上的差异,不过债务加入非要式要求的规范标准缺乏合理性.此外,作为法律后果的责任限制与责任追偿同样存有较多差异,应对债务加入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予以明确,以平衡当事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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