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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免除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按照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关联程度,可以分为强相关关系、弱相关关系、不相关关系和负相关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关系确定,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履行说明义务、减轻说明义务、免除说明义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等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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