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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岂能不了了之

             

摘要

2006年8月下旬,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干部秦中飞填了一首针砭时弊的词,题为《沁园春·彭水》。他将这首词用手机短信发给了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随后,秦中飞被拘留,继而以诽谤罪被捕。收到和转发这首词的50余人都受到牵连,其中国家公务员和教师还被县委组织部记录在案,今后不得提拔和任用。“秦中飞诗案”在当地搞得人心惶惶,人人自危,惟恐被牵连其中。一个半月后,当地政法机关又将秦中飞无罪释放。据悉,秦中飞的词被当地县委主要领导认为影射了自己,抹黑了他们的政绩,且正值换届敏感期,故而导致了这桩错案发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由被诽谤的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不提起诉讼,这类案件也就是“不告不理”了。岂能由检察机关越俎代庖,提起公诉?而身为博士、硕士的彭水县县委书记、县长却置法律常识于不顾,竟然授意政法委书记,让公安机关对秦中飞立案侦办,让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作为公诉案处理。彭水县的群众反映,秦中飞的词写的都是当地群众经常议论的客观事实,并非秦的个人观点。彭水县的主要领导本应该闻过则喜,把那首词当作促进工作的一剂良药,认识到老百姓积极参政议政、渴望家乡健康发展的一片热情,而不是像阿Q忌讳自己头上的癞疤一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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