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房地产 >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让中的一个问题

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让中的一个问题

     

摘要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4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有一种情形是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移以后,原来的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共同地作为抵押权人。我们注意到《民法典》第310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那共同拥有抵押权是否就是共有?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对共有份额是否应当明确?能否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共同共有登记?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