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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上能否再设立预告登记

             

摘要

《物权法》第二十条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房屋登记办法》中又设专节对房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申请人、申请材料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灶地登记办法》和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均设定了预告登记相关条款。但是,预告登记作为我国内地新引进的不动产登记类型,现有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导致登记机构在实践中面临不少困惑,其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将来处分期房,从而形成对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就是其一。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 |2009年第7期|11-12|共2页
  • 作者

    王德响;

  • 作者单位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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