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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实用方法

         

摘要

一、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优惠政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第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对在2005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后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在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销售首期款收入时,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深圳某某花园五期销售收入37765万元,其中2005年11月1日以前签定购房合同金额31636万元,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时依照上述通知,申报应税收入为6129万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2期|69-71|共3页
  • 作者

    樊其国;

  • 作者单位

    深圳市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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