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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表”风波有了说法

         

摘要

1995年12月18日下午2点05分,在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华时集团公司、北京市百货大楼、北京西单商场集团、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钟表采购批发站、北京市王府井亨得利钟表首饰店、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西城亨得利钟表店接受原告退表,并同时返还该表价款,男表每块8800元,女表每块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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