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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需留意四个问题

         

摘要

一、定金问题购买期房一般要交付定金,对于定金的交付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开发商提出“无理”要求,你可依法拒之,或在事后诉之法院,由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让法院帮你把多付的钱要回来。《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可见:第一,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第二 ,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第三,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付定金,因为交付定金合同才会生效;第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事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二、不可抗力问题《民法通则》第107条明确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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