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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作拖轮费收刍议

             

摘要

<正>沿海港口的港作拖轮港内作业的费率分为内贸部分和外贸部分,由交通部统一制定,分别从1992年12月15日1994年1月21日起实行。内贸部分只适应交通部直属或双重领导的港口,费收对象是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外贸部分适应于所有沿海港口,费收对象是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包括港、澳、台航线)。计费单位都是马力小时。因此本费收规则实际出现了三种费率:内贸部分有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0.16元/马力.小时费率,地方港口的自定费率(约0.60元/马力.小时);外贸部分0.42元/马力.小时的费率。同时还有外贸部分有节假日和夜班加班附加费,内贸部分则没有。 总的看,现行的费收规则有合理性的一面,但也有一些应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投入大于产出的内贸费率。 部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内贸费率已严重的影响了拖轮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内贸吞吐量占比例较大的港口,已不堪重负。在此简单的作一计算加以说明。 因为费收规则规定作业不满一小时,按一个计费时计算,这就有:拖轮实际计费时数大于拖轮实际作业时数。根据统计,实际作业时数:实际计费时数=1:1.2。现以3200马力拖轮10个实际作业的计算收入: 计费时=10×1.2=12小时 收入=12×3200×0.16=6144.00元 拖轮港作的负荷输出,根据港口条件的不同有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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