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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和唯一性

         

摘要

植物检疫条例自1983年制定、1992年修订后已实施多年,对我国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控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这部行政法规.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从行政权力的角度实施行政管理的法规,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经过“四五”普法的社会基础、利益基础以及法制观念产生了矛盾。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农业综合执法的推出。使植物检疫条例授权的部分执法主体发生了改变.影响了植物检疫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造成一些地方的植物检疫工作产生了错位或工作内容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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