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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不正當競争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下)——以反不正當競争法一般條款爲視角

         

摘要

三、反不正當競争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保護競争而不是競争者(一)保護競争而不是保護競争者的立法取向2017年、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條將"擾亂市場競争秩序"置於句中首部,並在其中明確"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要件,足以表明該法淡化了保護經營者的主導地位,而突出了保護競争而不是保護競争者的競争法精神。保護競争而不是簡單地保護競争者,是市場競争的重要屬性,充分體現了自由、公平與效率的市場競争邏輯、價值和理念。在正常的市場競争中,競争者之間爲了獲取更大的利益,而出現的相互損害甚至消滅對手的行爲,一般並不會受到法律的特殊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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