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合作经济》 >抵抗市场风险催生合作社之间联合——以山东省莒县花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

抵抗市场风险催生合作社之间联合——以山东省莒县花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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