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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不能成为托运人

         

摘要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引入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的概念。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根据《改革法》,船公司可与托运人(shipper)签订服务合同,而托运人则是指货主、接受海运服务的人、接受货物交付的人、托运人协会(习惯上称为“货主协会”)和承担按照运价本或服务合同支付所有费用责任的无船承运人。由此可见,《改革法》将货运代理人明确排除在托运人之外,货运代理人也就不能与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尽管如此,美国全国报关代理人和货运代理人协会(National Customs Brokers & Forwa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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