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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议定书简介(下)

         

摘要

(上接2007年1月刊第82页) 关于船旗国和船长的责任和义务 原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缔约国(“船旗国”)船舶的船长可以向任何其他缔约国(“接收国”)的主管机关移交其有正当理由认为已经实施了第三条、第三之二条、第三之三条和第三之四条所列的任何罪行的人员。”并增加新的八之二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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