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公证 >关于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的法律责任

关于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的法律责任

     

摘要

公证书是公证行为的集中表现,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职务的过失导致出现失实的公证书,这种失实的公证书在行内称为“错证”。以往,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公证书的重大失实行为多适用渎职类犯罪.但对于公证员因错证而被诉以玩忽职守罪,很多学者表示质疑,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公证处非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党政机关,公证员非行使国家职权,适用玩忽职守罪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不当。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公证》|2009年第6期|22-23|共2页
  • 作者

    姚一村;

  • 作者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