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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全证据公证实效性提升的关键因素——以电子信息领域证据为中心

         

摘要

<正>信息化背景下的保全证据公证经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仍明确将“电子证据”(1)列为证据的法定类型之一,这一立法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现实中高速发展的网络化、信息化趋势的回应,体现了信息化领域证据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的常态化,更体现了电子证据的固定在立法和司法体系框架中的重要性。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公证》 |2022年第10期|35-39|共5页
  • 作者

    宫楠;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公证制度;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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