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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董秘稳定性的制度创新

     

摘要

对上市公司而言,董秘本身应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由于上市公司的董秘是董事会秘书,而不是特定控制股东的私人秘书,因此大股东转让控制权时不能沿袭“一朝天子一朝臣”的封建思维。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商》|2012年第5期|67-68|共2页
  • 作者

    刘俊海;

  •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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