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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摘要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由来已久。所谓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并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世界各国的民法对拾得遗失物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具体内容各有不同。近现代大陆法国家大多数沿袭了日耳曼法,依照各国国情创建了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草案)》对拾得遗失物也做出了规定。两种观点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肯定说,即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定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二是否定说,即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另外,正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4条至118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历史上的立法规定及现实分析在我国古代,拾得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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