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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船舶预告登记制度的探讨

         

摘要

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所接受,成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作了相关规定.文中结合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原理,针对目前船舶登记工作中尚未制定该制度的欠缺.对船舶登汜工作中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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