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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条款设计

     

摘要

如果在宪法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此节内容应包括:性质(国家监察机关);地位(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体系(只设国家和省两级监察委员会及军事监察委员会),上下级是领导而非监督关系;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不设秘书长;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议(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至于其内部实行首长制还是合议制可由宪法其他章节或法律规定;职权也宜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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