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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第三人”的必要性——对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一点建议

         

摘要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力。该项工作因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劳动保障工作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之一,从而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三条(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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