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商论 >内容平台电商化下的法律地位界定--以电商直播为研究对象

内容平台电商化下的法律地位界定--以电商直播为研究对象

     

摘要

网络平台的主要类型有网络媒介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前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内容平台,比如抖音、微信、直播平台等,在法律中主要是一种“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受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规制;后者是日常熟知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主要受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制,两者之间有着清楚的界限。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许多内容平台开始电商化,在平台中开启商品橱窗,提供商品和服务,使得内容平台的身份变得复杂,难以找到准确的法条进行规制。所以,准确界定内容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清晰应该承担的责任将变得十分必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