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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职务发明人请求权

         

摘要

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确立,符合《专利法》作为社会本位法的根本属性,符合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但经过20年来的立法、实施实践,职务发明专利在申请以及奖励,报酬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权力。一、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是我国专利法关于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的首款规定,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由于:(1)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的经济体制,职务发明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而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处于首要地位,因此大多数职务发明实质上是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国有无形资产。(2)这类由大中型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所作出的职务发明通常又是科技含量较高、在产业领域具有较大价值的发明创造,从国家角度而言,应予以特别注意。(3)这类职务发明的实施通常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职务发明创造本身又是基于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或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将其归属于单位,对其进一步实施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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