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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小异——吸油烟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代理纪实

         

摘要

cqvip:案由 何总是上海A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的创始人。2009年11月9日,何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下称"专利局")提出名称为"油烟净化机(13)"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外观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于2010年7月7日被授权。2012年7月因企业发展需要,何总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了A公司。然而,自涉案专利授权之日起何总便发现A公司的竞争对手上海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生产销售的某种型号吸油烟机(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极其相似,显然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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