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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使用者无须停止侵权--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

     

摘要

通常认为,按《专利法》第70条的用语,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侵权。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通过但书排除了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使用者的停止侵权责任,引起学界争议。文章论证,善意使用者无需停止侵权的规则,符合我国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经验,符合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且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作为司法解释,并未与法律产生冲突,该条是《专利法》第70条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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