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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年休假和法定年休假哪个优先?

     

摘要

【案情】曹某于2013年11月进入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部门经理,月薪为16500元。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的福利年休假为一天,每服务满一年,自下一个自然年起增加一天,最多为十天;福利年休假以自然年为周期,自受聘当天起累积,不足一年按比例计算,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福利年休假逾期未使用视为作废,公司将不做任何赔偿或折现。2018年,曹某入职已满五年,其福利年休假天数为五天,法定年休假为五天,曹某当年度申请年休假天数为六天,尚有四天未休息。2019年年初,曹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时,曹某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剩余四天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待遇,公司表示其法定年休假已休息完毕,福利年休假尚有四天不进行折现,已过期作废。曹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应休未休的四天法定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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