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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乱收费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宜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要求,在办理流动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最近,个别地区在办理流动就业证时,违反规定乱收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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