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摘要

林某于2020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2023年3月,公司突然告知林某双方劳动关系即刻解除,未说明解除原因。随即,林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但公司表示,此前已经与林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林某则认为,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签名处并非其本人签字,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待认证。公司表示如果林某不认可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出示证据证明。请问,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