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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的被告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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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分析

(一)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现状

1.最高人民法院对原第17条的司法适用现状

2.法院对《规定》第16条的司法适用现状

3.原第17条与《规定》第16条的司法适用对比

(二)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分析

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合理性基础的解释进路

(一)以事案解明义务为解释进路的肯定论

(二)以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为解释进路的否定论

(三)以推定效力抵消为解释进路的搁置论

(四)对解释进路的质疑与再识

1.对“事案解明义务肯定论”的质疑

2.对“推定效力抵消搁置论”的质疑

3. 对“事案解明义务肯定论”的再识

三、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附理由否认义务的要求

(二)证据偏在现象的纠正

(三)小结

四、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具体化建议

(一)原告起诉主张已尽到具体化义务

1.原告起诉主张具体化义务的程度

2.原告起诉主张的盖然性审查

3.小结

(二)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

1.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条件

2.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效果

3.小结

(三)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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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一大难题,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实践困境的有机结合更是难上加难,这一问题在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而起诉的案件中尤为突出。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6条(此《规定》第16条是2020年12月29日修改前的第17条)专门针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语言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学界对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理解不一,尚有进一步论证的必要。故本文拟通过对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适用现状梳理和分析,提出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合理性基础的核心论题,由此通过对学界现存观点的梳理、质疑、再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事案解明义务肯定论的法理基础和程序流程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设计。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内容主要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即通过对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现状梳理和分析研究,提出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合理性基础的核心论题。具体言之,分为两个方面:1、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从2016年到2020年对《规定》第17条(此《规定》第17条是2020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第16条)的司法适用的梳理、对各级法院从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1日对《规定》第16条的司法适用的梳理、对法条修订前后司法适用现状的对比分析,得知法条的修订仅仅只是法条措辞由“举证证明责任”改为了“举证责任”、法条编号由“第17条”变为了“第16条”,对司法适用现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2、在第一部分论证的基础上,以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通过对第一部分梳理出的案件类型分析可知,被告既不是基于主观具体证明责任、又不是基于主观抽象证明责任而承担的举证责任,由此提出下文“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合理性基础”的核心论题。  第二部分是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合理性基础的解释进路的选择,即通过对现存学界观点的梳理提出笔者对此的质疑与再识。具体言之,分为四个部分,前三个部分是对学界现存观点事案解明义务肯定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否定论、推定效力抵消搁置论的逐一梳理,第四部分是提出笔者对前述三种观点的质疑及对“事案解明义务肯定论”的再识。  第三部分是对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基础的阐释。通过论证附理由否认义务的功能以及其与事案解明义务的关系、证据偏在现象的弊端,提出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是附理由否认义务和对证据偏在现象的纠正。  第四部分是对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具体设计。具体言之,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被告承担事案解明义务以原告主张已尽到具体化义务为前提条件,原告起诉主张在起诉、辩论不同阶段需满足不同程度的具体化要求,详言之,在起诉阶段,只需满足识别诉讼请求的要求即可,在辩论阶段,除了要满足一贯性审查的要求,原则上还要满足以盖然性占优为标准的盖然性审查要求,但是在被告辩称“还款”等实践性合同的场合除外。第二部分论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还要考虑到其是否具有可期待性,即只有在具有可期待性的场合,被告才应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为了兼顾有效防止侵害被告合法权益的需求,也要考虑到例外情形予以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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