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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妨害药品管理行为规制的行刑衔接

         

摘要

针对药品相关犯罪,以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保护法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相关犯罪进行重整,将故意提供假药、劣药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纳入刑法治理体系,弥补了对除生产、销售外“无偿”提供假劣药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行为规制的漏洞,是人本刑法观的贯彻与诠释,该罪名在2021年被确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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