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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中采购主体的界定

     

摘要

国有企业加入GPA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国有企业采购开放范围;二是调整国有企业采购规则。在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项下,政府采购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部分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加入GPA是将这些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列入出价,开放的是此类国有企业的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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