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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

<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二○○一年第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逾期失效。部长石广生署长牟新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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