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将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企业范围的规定,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前已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追补已相应减免的税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