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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38号

         

摘要

<正>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 OPA 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 OPA 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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