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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 第35号

         

摘要

<正> 为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控制开采天然砂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06年3月13日发布2006年第16号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天然砂(2505100000、2505900000)实施禁止出口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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