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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机构和人员依法核查,加强对《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管理,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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