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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是生产企业还是小作坊,行政处罚中应如何认定?

         

摘要

cqvip:案情回放2017年9月,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唐山市食药监管局")查处一处个体工商户。经调查发现,该户主崔某于2017年3月1日至9月7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生产许可证标志的香油和芝麻酱,期间有票据的违法所得约25000元。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查封并扣押了生产销售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生产许可证标志的香油和芝麻酱,货值950元,以上共计25950元。

著录项

  •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第13期|20-21|共2页
  • 作者

    郑秋云;

  • 作者单位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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