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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电费债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要

@@ 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相关方关系简要分析rn新<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处理专业事项,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即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所有债权人在企业重整期间的代表,不同于供电企业所聘请的律师,其不可能仅将电费债权保护作为最高工作目标.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电业》 |2010年第7期|78-79|共2页
  • 作者

    何文其; 裴志刚;

  • 作者单位

    浙江绍兴电力局;

    浙江绍兴电力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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