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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摘要

直到现在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其他就不是,而且把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又狭窄地理解为直接处理劳动对象的劳动。这种在解放初期从苏联那里学来的这个理论,加上我国有一些人在处理实际问题上的错误见解,在实践上给我国经济建设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按照这种理论,我国商业和服务业、我国科学教育丈化事业理所当然地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些部门中从事劳动的人,理所当然地不能被承认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其实这种理论并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学说。马克思认为从简单劳动过程的立场上来看,虽然生产产品或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认为是主要的,但是许多不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也可以是生产劳动。马克思还认为由于协作性质的发展,一切或近或远参与对劳动时象进行处理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至于在某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中作为生产关系的生产劳动的概念,比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立场上来看的生产劳动的概念更为狭窄。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种劳动要成为生产劳动,这种劳动还必须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即是否概括了资本主义全部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说明这些思想时举过的例子中有一个是,资本家请裁缝到自己家里为自己做一条裤子,这个裁缝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而在资本家的舞场里干活的舞女的劳动,却因为给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是生产劳动。马克思认为不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从事这种劳动的人,同样可以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同样受到资本家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和他为了写《资本论》作准备而写的、后来以《剩余价值理论》、《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等书名出版的笔记中,对研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提供了很清楚的方法论。按照这种方法论,我们就可以明确说:凡是在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进行的、不受剥削的、并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为目的的劳动,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而不限于生产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除从生产关系来看必须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外,从劳动的具体形态来看,包括:(一)生产物质时富的劳动,(二)生产能够直接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劳务的劳动;(三)从事教育的劳动;(四)生产能满足生产和人的消费需要的精神财富的劳动;(五)为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而进行的劳动;(六)为了使上述各类生产劳动得以进行和人的消费得以实现而从事的产品分配和交换所进行的劳动;等等。在这里除第一项外都是不生产物质资料的,但是,它们都是为全社会及其成员所需要的。关于全社会的劳动如何分配到上述各个方面才是适当的,那是要作很好的研究。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是其他生产劳动的基础,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与不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之间应有恰当的比例。我国在本世纪末所要求达到的每人平均一千美元的国民收入中应该包括上述多种生产劳动的收入。这样,达到每人平均一千美元国民收入的指标比起如果只计算物质资料生产中所创造的收入应该说是会容易一些。不过我们提议这样做,不是为了降低我们在本世纪内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标准。我们这样做,并没有任何虚夸的因素。而且这也不只是统计学方面的问题。我认为这样做,可以更好地促进各项必要的事业的发展,从而使人民得到许许多多实实在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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