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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风险处置中行政干预的界限——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二条

         

摘要

国务院前不久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匕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第九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陷入重大危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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