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版权 >关于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付酬办法的建议

关于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付酬办法的建议

     

摘要

@@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版权》|2010年第3期|9|共1页
  • 作者

    陈建功;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6 21:50:45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