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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会计准则中清算股利的计算问题——企业会计准则问题之二

     

摘要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7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会计实务中,这条规定是很难实施,因为很难计算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和其超额部分。会计界为此提出了一些计算方法。文章指出了这些计算方法的错误,提出了要计算该数据所必需的条件。对完善该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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