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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摘要

[案情介绍]刘某的丈夫在珠海一家效益颇好的合资企业担任部门经理,她本人则在家操持家务。结婚3年来刘某因无生育能力。丈夫对她的感情日愈淡漠,并时常夜不归宿。刘某对丈夫的行为一再迁就。明知他在外面包养情人,也是忍气吞声。暗暗盼丈夫早日回心转意。可是刘某的丈夫不仅我行我素。并且对妻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心力交瘁的刘某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又身患疾病。只好向亲友借钱来维持生活。分居一年多后,丈夫提出离婚刘某要求他负担分居期间自己所借的欠款5000多元,可丈夫以二人长期分居为由不予理睬。在妇联和民政部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刘某只得向法院起诉。依据判决。刘某在离婚时获得了还债款5000多元。 [评析]离婚前,虽然刘某与丈夫之间产生了感情危机,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尚处于存续状态,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刘某的丈夫虽与其分居一年多。但作为合法夫妻,在缺乏生活来源且处在患病的关头。其夫应对她承担扶养义务。也就是说刘某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对于刘某私自所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政》 |2000年第3期|P.|共1页
  • 作者

    韦海金;

  • 作者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民政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婚姻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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