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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应有基层组织先行调解的规定

     

摘要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法规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上述条件,民政部门就可以也必须为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非常简单。笔者以为离婚登记应有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之规定。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政》|2015年第20期|40|共1页
  • 作者

    茅少燕;

  • 作者单位

    江西省瑞昌市民政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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