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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护权的实现与儿童福利机构的发展

     

摘要

现代监护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一方面,监护的主体依然以亲属关系为主。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作为监护制度的监督者和最后的责任承担者,要确保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实现。民法总则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旨在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是法律的完善,更是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践成果。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政》|2018年第11期|38-40|共3页
  • 作者

    邹明明;

  • 作者单位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6: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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