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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的困境与对策

     

摘要

我国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单一,风险资金来源有限,致使我国风险投资规模较小,很难真正达到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的目的,风险投资的金融法规制缺失也制约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应多元化并扬长避短,根据风险投资的特点完善现有企业形态尤其是有限合伙立法,同时补充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金融法规范,并尽快进行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使风险投资基金运作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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