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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交易执法中的“检查权”

         

摘要

今年三月,我们常州市工商局郊区分局经检中队对常州市常林工程机械修理厂涉嫌的不正当竞争案进行查处,依法对该厂的财务科、办公室实施了全面检查,获取了大量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但该厂为逃避处罚,向检察机关控告我执法人员对其进行“非法搜查”。检察机关据此介入该案,对我执法人员在该案中实施调查、检查的手段、过程进行法纪检察,致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给我们结案带来诸多不便,也给我们执法带来诸多启示。那么,作为工商机关行政权力之一的“检查权”应如何界定呢?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在从事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经常性权力,其作用范围几乎涵盖了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诸如对市场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价值的监督检查、财政税务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程序性权力:查阅权、查看权、复制权、询问权、查核权、检验权、检测权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然是监督检查的行为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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